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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厕管理制度_公厕管理制度
tamoadmin 2024-09-09 人已围观
简介1.三亚市旅游厕所管理办法2.生态环保公厕建设单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1、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办公室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实行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每月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会议,对当月的工作进行讲评,安排下一个月的工作,并对乡医进行业务培训。
1.三亚市旅游厕所管理办法
2.生态环保公厕建设单位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1、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办公室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实行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每月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会议,对当月的工作进行讲评,安排下一个月的工作,并对乡医进行业务培训。
4、积极上报各种资料报表,凡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种资料、报表,各科室填好后,经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不得延误。
5、辖区内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办公室人员必须服从安排,统一调配,随叫随到,配合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上级部门。
7、实行考核制度,实行月抽查、季检查、半年进行评比,对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分值,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兑现奖金和乡医的补助。
希望纳
三亚市旅游厕所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西宁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进一步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
(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第四条 城市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城市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区人民和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城市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厕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直管公厕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社会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园区管委会应当有的逐年加大城市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城市公厕专项规划。
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城市公厕中女厕位数量。
第九条 下列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城市公厕: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商业街(区);
(二)旅游景区(点)、公园;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场所等;
(五)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
(六)住宅小区。
第十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商业街(区)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区人民、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厕,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旅游景区(点)、公园、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的公厕,由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场所等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市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城市公厕或者现有公厕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或者改建。
第十二条 城市公厕建设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并实现公厕水冲化,不得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城市公厕。
城市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厕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用房,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城市公厕的建设。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厕的维护和管理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二)设施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
(三)无蝇、无蛆、无蛛网、无异味;
(四)便器内无积便、尿碱;
(五)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六)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七)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八)占地范围内卫生整洁、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放;
(九)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城市公厕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直管公厕应当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
第十八条 商业、集贸市场、文化、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宾馆、饭店、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社会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免费开放。
鼓励其他社会公厕免费开放。收费的社会公厕免费开放的,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收费的社会公厕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迁移、停用城市公厕,不得损坏城市公厕及其附属设施。
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公示停用时间,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除水、电设施故障外,应当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还建方案,报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可先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移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厕标识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管理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 新建城市公厕或者原有储粪池公厕具备排入污水管网条件的,应当建造或者改造为化粪池公厕,公厕污水应当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对储粪池内粪便进行收集和运输,交由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城市公厕周围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第二十四条 入厕人员应当遵守城市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四)将公厕设施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巡查制度,对公厕的卫生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的考评制度,并将直管公厕和签订服务协议社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公厕建设或者改建责任的,设立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土厕、旱厕、简厕等公厕的,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开放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拆除、迁移城市公厕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用城市公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损坏城市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举办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公厕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移除临时公厕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城市公厕标识和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阻塞粪便清运通道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城市公厕设施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城市公厕正常使用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大通、湟中、湟源县城镇的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 9月15日起施行。
生态环保公厕建设单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旅游厕所的改造和建设,规范旅游厕所的管理和服务,全面提升我市旅游服务品质和文明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旅游厕所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厕所,是指在全市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馆、旅游场所、旅游街区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范围内修建的,主要为旅游者提供用厕服务的场所。第四条 投资建设的旅游厕所,按照谁建设谁监管的原则,由建设部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企业建设的旅游厕所由其经营主体负责管理维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旅游厕所应全部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第六条 实施旅游厕所管理平台建设工程,方便旅游者通过网络或者手机移动端查询厕所信息、导航厕所方位,并对厕所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服务反馈。第七条 加大对旅游厕所建设管理行动的宣传,引导旅游者树立良好的用厕习惯,自觉爱护厕所设施、设备。第八条 积极提倡区位人流量较大、卫生环境条件较好的社会经营单位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第二章 等级审核与认定第九条 旅游厕所及其质量等级的评定,按照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3-2016)执行,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对达到相应等级的旅游厕所授予全国统一的旅游厕所等级标识,并每年进行复核。第十条 旅游厕所产权单位(或经营主体)将建设竣工、开放的厕所或者原有改建的厕所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申报时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园林环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旅游厕所的专项规划,纳入《三亚市公厕规划》体系,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实施旅游厕所专项规划,合理使用厕所用地.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占用旅游厕所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四条 旅游厕所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以及符合省市相关规定,加强注重对文物古迹、自然环境和景观景点的保护.
已有厕所建设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本部门厕所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应加强与旅游厕所管理与服务规范的对接。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旅游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旅游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六条 旅游厕所的建设要兼顾实用性与美观性,以及与周边环境的有机融合。积极倡导科技建厕与管厕,推进生态技术的应用。第十七条 鼓励设置创新性的、人性化的服务项目,充分考虑到特殊人群的需求,根据人流规律适度增加女性厕位比例。第十八条 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要求设置旅游厕所的标识及导向系统,标明旅游厕所的位置,方便旅游者使用。
旅游厕所的标识及导向系统应当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文字和图案规范、清晰。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旅游、商业、文化、体育、教育等活动时,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厕所或者现有厕所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鼓励使用环保移动公厕,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第四章 维护管理与使用第二十条 旅游厕所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投资建设的旅游厕所,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其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 旅游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和文件,制订详细的保洁、维护标准,并在厕所内公示下列信息:
(一)保洁服务制度和规范;
(二)监督部门、管理责任人和监督电话;
(三)对外开放时间。第二十二条 旅游厕所的维护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定岗定责,保持旅游厕所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旅游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生态环保公厕的建设单位可以是机构、市政部门、公园管理机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等。这些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来推进环保公厕的建设,以改善公共卫生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
此外,也可以由开发商、建筑公司、公厕设备制造企业等单位参与环保公厕的建设,他们会用环保技术,引入创新设备和技术,为环保公厕的建设提供更先进的条件。
非组织也可以参与环保公厕的建设,他们可以通过发起环保项目,筹集资金,实施项目来改善公共卫生环境。
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确保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明示开放时间,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厕导向牌,方便社会公众。
生态环保公厕建设单位职责内容如下:
1、规划设计:建设单位需根据当地环境和生态要求,制定公厕的规划布局和设计方案,确保公厕的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兼顾实用性和环保性。
2、建设质量: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公厕的施工建设,确保公厕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因施工不当导致公厕出现质量问题。
3、环境保护:建设单位需取合理的环保措施,如绿化、节水、节能等,以减少公厕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在公厕周围设置相应的环保设施,如垃圾箱、洗手池等,以方便使用者的需求。
4、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厕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公厕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培训专业管理人员,提高公厕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应急处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厕的应急处理机制,包括火灾、污染等突发的处理和报告,保障公厕的安全和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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